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16、节能降耗,和谐发展。
17、与节能减排同行,为绿色城市添彩。
18、节能减排践于行真人百家家乐app,绿色城市始于心。
19、保护环境比吃饭更重要。
20、支持环保,别让你的健康与财富自由流失。
21、让每一个人拥有一片蓝天。
22、绿色与生命共存,健康与财富共进。
23、人人参与环保,生活更加美好。
24、节能减排你我出力,绿色城市万家受益。
25、环保心,健康路,财富自由我做主!
26、地球资源有限,环保健康无限。
27、绿色大地,生命永续。
28、关心环境就是关心自己。
29、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30、保护环境,保存希望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31、好环境,你服还是不服?——爱护环境!
32、你节能,我环保,山水城市更美好。
33、节约是美德,节约是智慧,节约是品质,节约是责任。
34、争做节能环保企业标杆,缔造健康财富自由生活。
35、我们的使命就是让您自由的呼吸纯净的空气。
36、地球更健康,节能N次方。
37、领拓绿色世界,创享富立未来。
38、你我做环保,大家皆有保。
39、一百年后,地球还是那个地球。
40、共创绿色世界,自由追寻梦想。
【篇二】环境保护宣传标语摘录
1、栏杆拦人,人自拦心。
2、从小树立环保意识,做绿色人生使者。
3、节能大作战,等你来挑战。
4、用我们的双手,爱护地球家园。
5、亲近大自然,和我们的'动植物朋友和睦相处!
6、垃圾有家我送它,保护环境你我他。
7、创蓝天碧水新城福泽你我他,建文明和谐人居惠及千万家。
8、塑造经典装饰,提高人居环境!
9、绿色,是自然之美,是心灵之声,是人类的依靠。
10、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
11、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利用,垃圾为宝,利国利民!
12、节能环保缔造健康生活,健康生活成就财富自由。
13、保护青山绿水蓝天,共创和谐美好遂昌。
14、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丽的环境,离不开大家的维护。
15、节约资源就是创造财富。
16、倡树低碳生活,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17、美丽商洛是我家,节能低碳靠大家。
18、地球能源有穷时,节能低碳无尽期。
19、全员参与改善,持续环保校园。
20、我爱花,我爱草。我爱青春小树苗。
21、给我准确地一投,还您洁净的天空。
22、少一个脚印,多一片绿色。
23、低碳节能,企业先行。
24、人人节能,绿色人生。
25、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家园。
26、绿色环保,引领时尚。
27、健康新节能,绿色自由风。
28、环保生活,健康财富。
29、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倡导文明环保新气象。与绿色相约,与环保同行。
30、节能减排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家家共享。
31、爱护环境,就是关爱生命。保护环境,健康你我他。
32、节能减排人人出力,绿色城市人人受益。
33、地球村庄是我家,节能减排靠大家。
34、享受低碳生活,享受健康人生。
35、节能减排,你我同行;爱护家园,生态永恒。
36、依法节能,全民行动。
37、同心同德践行节约能源,群策群力构建和谐校园。
38、节能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39、守护一片绿,增添一份美。
40、让环保常驻你我心中,换回财富健康自由成长。
41、支持环保,别让你的健康与财富自由流失。
42、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我们的努力,自然的美丽。
43、环保新主义,财富由你创,健康自然来!
44、你我环保,一齐健康,共创财富,共享自由。
45、绿色环保,健康身心,财富自由,伟业天成!
46、投资节能环保,稳赚健康体魄,享受财富自由。
47、做节能环保小先锋,享自由财富新生活。
48、美在生态,乐在健康,财富自由,创新追求。
49、少用一杯水,少用一度电,低碳生活不遥远!
50、节能减排人人关注,珍惜资源家家受益。
【篇三】环境保护宣传标语摘录
1、节约促发展,节约出效益。
2、从小树立环保意识,做绿色人生使者。
3、让我们来保护花草树木吧。看,花草树木在向你挥出希望的手。
4、环境靠你我他保护,美景由深圳人共赏。
5、美化环境,就是美化我们的心灵。
6、绿色贵在保持,环保重在行动。
7、举刀投臂你费力,伤筋动骨我也疼。
8、源于执着奔放,释放美的根基。
9、树立企业形象,协调人与自然。
10、保护人居环境,享受美好人生。
11、保护人居环境,享受健康生活。
12、爱护碧水蓝天,拥抱完美明天。
13、节能低碳大舞台,企业有你更精彩。
14、珍惜此刻所拥有的一切,让更多的后人能健康生活,保护环境就是珍爱性命。
15、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
16、创建绿色学校,促进可持续发展。
17、菁菁校园,学习静地。
18、让我们亲近绿色,一路同行。
19、人类与自然互助,文明共环境和谐。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20、有了您的`真心呵护,工厂才会更加美丽。
21、整洁厂区,人人有责!
22、环保进万家,财富赢天下。
23、做节能环保达人,当绿色城市代言。
24、节能减排人人出力,绿色城市人人受益。
25、人人争当节能标兵,户户争做节约家庭。
26、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27、享受低碳生活,享受健康人生。
28、节能降耗,和谐发展。
29、争当节能减排卫士,乐做低碳环保先锋。
30、节能减排,你我同行;爱护家园,生态永恒。
31、节能降耗,人人有责。
32、同心同德践行节约能源,群策群力构建和谐校园。
33、保护环境,保存期望。
34、种一棵树,就像给地球一份礼物。
35、天蓝,海蓝,心也蓝。我们的智联,我们的环保。
36、怀着激情的信心而来,带着财富的自由而归。
37、环保,健康,财富,自由,相互关联,不断循环。
38、让城市多一块绿地,让生命多一份美好,让财富多一点分享。
39、环保好方向,健康好身体,财富自由来。
40、做世界一流环保产品,让地球人都身体康健,给财富自由的翅膀。
41、健康让生活更美好,环保让健康更真实,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创财富自由!
42、做节能环保小先锋,享自由财富新生活。
43、生活烩环保,色香味更好。
44、勤俭节约办后勤开源节流为师生。
45、总有一个角度让你关紧这个生命之源。
46、节能环保是企业的生命线。
47、你我环保,一起健康,共创财富,共享自由。
48、把你的苦痛当做我的苦痛,才能与你共荣。
49、青山环养大地,大地保育生。
50、青山常在,绿水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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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全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真人百家家乐app,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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