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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任书(通用7篇)
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1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区20xx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区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全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确保“”环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分局决定对各股、所、队下达20xx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内容、目标
范围内禁止设立采矿企业;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河区内矿山类的建设项目;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等比例达15%以上;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和其他环保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分局各股、所、队
责任人:各股、所、队第一责任人
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应于20x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地矿股。
本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不受责任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的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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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2
为创建一个健康文明,整洁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学生读书、学习的良好氛围真人百家家乐app,为使学校卫生工作做到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常抓不懈,从根本上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和各班、各办公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落实责任,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卫生区域进行统一要求,责任包干到各班主任和各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办公室的清洁卫生,班主任负责本班教室和公区的清洁卫生。
二、卫生具体要求
(一)、教室卫生要求:
1、教室门窗玻璃干净。
2、地面干净无纸屑及其它赃物。
3、墙壁干净,张贴整齐。
4、学习用具、生活用品摆放整齐,过道干净无污物。
5、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理。
6、教室前后走廊范围内,无垃圾纸屑。
7、教室空气保持通风。
8、个人课桌内要整洁,无剩食品烂纸等赃物
(二)、环境公区卫生要求:
1、卫生公区无杂物纸屑,垃圾每天清理干净。
2、花坛内无杂物、塑料袋。
3、每天清扫及时,班与班交界处清扫干净。
4、每周星期一第二节课后大清扫。
(三)、办公室卫生要求:
1、办公桌和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2、其它地方物品(扫帚、拖把、垃圾桶等卫生器具等)摆放整齐。
3、地面打扫干净,无明显垃圾。
4、墙壁、门窗干净,无乱贴乱挂现象。
三、奖惩
出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学校教职工卫生量化细则,在班级量化、师德等方面予以体现,并实行效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中心小学校(盖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3
为了切实落实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便于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办法
1、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办法,以得分高低作为兑现依据。
2、6月底以前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代表县政府对各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政府。12月底以前各部门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格式将自查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考核评分依据《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场、区)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和《县人民政府对县直单位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
4、年度考核评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
二、责任奖惩
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根据得分情况实行以下责任奖惩:
1、对年终考评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县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对年终考评得分低于75分的,县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2、对辖区内或管辖领域内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的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3、发生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 监发〔 〕2号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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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4
为加强村(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各村(居)两委。
二、责任目标:
1、加强集镇、道路、村庄“五乱”治理,即做到垃圾不乱扔、摊位不乱摆、广告不乱贴、车辆不乱停、工地不乱象。
2、按照“户集,村收,镇转运、市处理”的要求,全力推进农村垃圾生态处理工程。
3、宣传到位,有标语、公示、召开广播会记录。广泛宣传环境整治“人人参与”重要性和 “垃圾生态处理工程”、 “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加强示范建设和创建。
4、推进实施“七进”活动,尤其是“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活动的推进。
5、关注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突出问题,重点整改;特别是公路沿线、村办公室周围、大的院落等。
6、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集中治理三乱活动,逐步引导村、本责任片区老百姓养成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
7、按照“四化”要求开展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促进乡村人居环境和乡村容貌进一步改善,村庄、农户环境整洁,达到五无,即无乱倒垃圾,无乱堆粪土、无乱放柴草、无乱排污水、无敞养禽畜要求。
8、对辖区沟渠、塘堰及小流域进行治理,使城乡水环境实现“四无一整治”即:堤岸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河中无污泥堆积,饮用水源无污染,入河排污口得到基本整治。
9、建立、建全长效机制,对各级督查反馈问题第一时间实施整改。
三、责任划分,以责任区域所分责任段为准。 各村(居)党支部书记、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理治理。联村干部和联片领导负连带责任,负责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四、对责任不落实及落实不力的将严格按照《湔氐镇实施方案》进行问责,被问责的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联村干部、联片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政府、责任单位(部门)各执一份,望共同遵照执行。
人民政府: 责任村(居): 联片领导:
负责人: 负责人: 联村干部:
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5
20xx 年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责任书 为建立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 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县委、县政府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有关要求,城区街道办事处与各社区环 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签订《20xx 年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责任书》。
责任目标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区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大 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为开展 综合治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向城区居民和经营业户免费发放环境保护政策知识明白纸, 同时制作宣传横幅在社区居委会显要位置进行悬挂,从而进一步 提升城区居民和经营业户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
三、抓好重点工作 (一)20xx 年6 月30 日前空气自动监测点(县环保局)半 径3 公里范围内的拌和站实施搬迁。 (二)20xx 年6 月30 日前空气自动监测点(县环保局)半 径3 公里范围内及重点干道1000 米可视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杜 绝冒黑烟现象。 (三)20xx 年6 月30 日前空气自动监测点(县环保局)半 径3 公里范围内取缔所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分散燃煤设施,实 施清洁燃料置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粉性物料堆场。 (四)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及娱乐场所噪声的污染防治力度,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取缔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直燃煤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六)城市集中供暖管网范围内的供暖锅炉全部取缔。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
社区居委会(单位) 负责人
年3 月28 日
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6
一、实现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及省厅、处、当地政府部门、现场办、集团公司及项目部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加强环境保护是国家和政府的要求,是全体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思想,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墟,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需要排放的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预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项目的生产规模。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讲政治、促和谐、促稳定的高度,把环境保护工作当作事关全局、重中之重的大事抓紧抓好,切实做到环境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防微杜渐,做好日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程建设总目标,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环保的施工环境。
二、环境保护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交通部及省厅、处、当地政府部门、营双项目办、集团公司及项目部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2、牢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思想,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3、遵守项目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4、在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周边植被的破坏;
不得将污水或废水直接排入河流中,造成河道冲刷、水质污染。
12、防止水源污染,采取防止噪声污染措施。
13、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气、污水等监测和监控工作。要根据监控结果,进行妥善而有效地处理。应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
14、做好生态植被的保护,在施工线路经过的地方,有草原、果园、树林、农田、湿地等,施工中应尽可能保持原来的地貌特征,对各种生物的栖息地进行完善保护,严防破坏。
三、目标责任年度:
自X056山闵路改建工程NO3.2标段开工至竣工。
项目部(盖章): 责任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责任书 篇7
为了共同搞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 “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新要求,确保县城市容环境整洁卫生。根据和平县人民政府赋予城市监察大队职能,现与县城管辖区内临街各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指县城辖区临街的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垂直至街道、路面侧石边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责任
(一)搞好外墙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每天清洗一次,其他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二)门前不得占道经营、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
(三)门前招牌应保持清晰整洁、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文字要规范,无错字、缺字。
(四)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五)不得乱倒污水,自备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严禁将垃圾扫地出门。
(六)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门前按照城管部门的规划布置的要求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并制止攀折树木,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管理责任
(一)城管部门要积极向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并对临街单位、店铺、住户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督促。
(二)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管部门有权督促其整改,对不及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环卫所按规定做好辖内环卫保洁工作,并将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及时清运。
(四)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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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涉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诉权争议探析
上述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令中国涉海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例如具有代表性的“塔斯曼海”油轮天津溢油污染案。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经中国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溢油事故案发后,受损各方以肇事船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为被告,分别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中包括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9830余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1830余万元。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经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万元。 [2]
(二)社会组织提起涉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
从近10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提起的6起具有代表性的保护海洋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情况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完全排斥”和“部分排斥”两种情况。
1.“完全排斥”的典型案例
2011年6月4日,美国康菲石油和中海油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根据《2011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此次溢油事故造成62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致使渤海海域天然渔业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对沿岸海水养殖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2013年,国家海洋局发布消息,康菲和中海油总计支付16.83亿元人民币用于此次事故的善后工作。2014年年末,河北省乐亭县21名养殖户联合起诉康菲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开庭审理,21位渔民要求赔偿1.48亿元。但康菲中国与中海油均认为,原告没有合法的养殖证,无权提起索赔。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2015年7月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就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立即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所损害的渤海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以使渤海湾生态环境达到溢油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中国绿发会认为,自事故发生至2015年已经四年,但因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依然没有做,此前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虽然向国家海洋局支付了近17亿元的补偿,但这是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索赔的,而溢油事故造成的严重的对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并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于2015年7月由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审理,并获得当时学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与报道,被称为中国第一个由社会组织提起并得到受理的海洋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即“康菲溢油案”。遗憾的是,2017年12月,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绿发会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权利被专项赋予了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3]
中国绿发会在“康菲溢油案”的遭遇并非个案。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先后经过北京两级法院审理,均被裁定不予受理;2015年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不予受理;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在经历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情况后,曾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但最终仍被驳回;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同样被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上述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涉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虽历经波折,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法院完全拒之于“诉权”之外。
2.“部分排斥”的典型案例
2017年,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原告,诉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等诉倾倒炉渣堆填滨海滩涂、红树林、湿地,造成红树林毁损,滩涂土壤、海水及海底底泥污染。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倾倒涉案炉渣对滨海滩涂、湿地、红树林进行堆填的行为,不仅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对陆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4] 2019年,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非法倾倒、堆填工业固体废物;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或者虽超过一年但属于合理时间)内清除非法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消除危险真人百家家乐app,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2018年,中国绿发会再次提起一例涉海环境公益诉讼,即诉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平潭县龙翔房地产有限公司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平潭围海案”)。“平潭围海案”两被告于2001年签订山门湾滩涂3500亩围垦合同,开工建设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湾围垦工程。但在后续建设中,该工程存在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围海养殖并持续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中国绿发会就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以社会组织不具有海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国绿发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不予受理。2018年11月,中国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最高院的民事撤销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的裁定,同时裁定由厦门海事法院对立案受理该案件。 [5]
这两起典型案例先后经历了立案驳回和最终受理的过程,本文将其归为“部分排斥”类案例。细分析其原因可发现,此类案件均涉及海陆交叉污染,即污染事件同时对属于陆域的沿海滩涂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故法院审理时需考虑两类污染各自的法律规定及修复需求。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述两起案件原告的立案申请,但社会组织提起的涉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亦未能彻底、有效的得以解决。结合目前中国实践中已出现的环境社会组织无法在同一诉讼中同时对污染事件造成的陆域和海域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此类案件部分在管辖问题上反复,部分被法院直接驳回(如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而不同法院之间的认识不同也导致相似案件出现裁判上的差异。 [6]
三、原因分析与建议
(一)原因分析
中国涉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上述状态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界定存在差异。《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第2款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的诉讼,可以支持起诉;《环境保护法》第58条也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里的环境公益诉讼当然也包括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法院普遍倾向于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应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应由政府提出索赔,而将“社会组织”排除在外。
2. 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建设尚有不足。首先,海洋生态系统具有流通性和特殊性,与陆地生态系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海洋环境污染往往具有与陆源污染关联性强、环境损害范围广变化快、取证困难、治理周期长、损害评估难、专业性要求高等情况。这要求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共利益维护,不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与经验,同时要有足够的财力、物力能够支撑案件的前期调研和较长的审理周期。这对社会组织而言,均是不小的挑战。这也是目前中国社会组织提起涉海环境公益诉讼数量稀少,且有关部门对开放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心存顾虑的重要原因。
3. 海洋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海洋安全问题关系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核心利益。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容易与影响中国海洋安全的主要问题,如地缘政治问题、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海洋信息安全问题、海上通道和航线安全问题、海上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海外利益维护问题等产生关联。
上述三方面原因综合作用,形成了当前中国海洋环境司法治理的现状,这一情况也与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针对海洋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被法院驳回或不予受理的境遇相辅相成。
(二)意见建议
1. 海洋和水、气、土等环境要素一样,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母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亦源自于《环境保护法》。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未提及将社会组织列为适格原告主体,但并不意味着该法条与《环境保护法》第58条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也不应该将其作为社会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社会组织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予以立案支持,使其成为国家机关海洋环境权益维护的有力补充,助力推进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在内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同时也契合《环境保护法》第5条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建设,推动中国生态治理现代化进程。
2. 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将单一的将国家机关作为司法领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对于有着广袤海岸线、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快速发展的中国而言,这种“大政府”的做法,难以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地监督和保护。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能力水平,笔者亦认同中国绿发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建议,即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草案修订中,设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在修订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当社会组织发现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后,首先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反映,如果在60日内,违法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则社会组织可以就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7]
3.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能涉及主权争议、国际纠纷等敏感问题。社会组织在这些问题的应对上可以发挥更加灵活、便捷的作用,包括一些国家层面希望有所推进但不便迅速作为的情况,如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等问题。如社会组织拥有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空间,便可以从民间角度发挥积极作用。
结语
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0%,是地球上最大的生物圈,是世界上80%生命的家园,也是天气和气候的主要驱动力。海洋产生我们所需50%的氧气,吸收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25%,并捕获这些排放产生的90%的额外热量。 [8] 海洋不仅是“地球的肺”,也是地球上最大的碳汇,是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重要缓冲。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本质亦是一种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海洋环境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海洋环境利益关系着不特定多数主体,其利益在性质上仍属于公益范畴。 [9] 而环境公益诉讼,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中国,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行法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58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条款。《海洋环境保护法》虽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告主体资格,但这一资格不应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宗旨和主要业务的社会组织,也应享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从而与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互补,构建更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及审议执法检查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海域水质整体改善 污染防治力度仍需加大
[2] “塔斯曼海”油轮天津溢油污染案
[3] “康菲溢油”重大事故环境公益诉讼首立案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35 号民事裁定。
[5] 最高院确认社会组织海洋滩涂环境公益诉讼诉权
[6] 初北平,赵永乐. 论海陆交叉污染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衔接[ 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22(2):1-7.
[7] 绿会法工委建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8] 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最佳盟友
[9] 秘明杰,王梦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原告主体资格探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01):45-53.DOI:10.16452/ki..2023.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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